11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抓紧做好新增林业投资安排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用好新增中央林业投资,加强资金监管,使其在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应有效益。
结合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农林水利投资和所建工程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林业局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尽快分解下达投资计划,迅速组织工程实施。新增的林业投资计划,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近日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部同时下达财政预算。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主动衔接沟通本省(区、市)相关部门,务必在接到中央新增投资计划10天内将投资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转发下达明细计划,协调财政部门下达财政预算并拨付资金。同时,要扎扎实实抓好工程实施,确保2009年一季度前将新增建设资金全部形成新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订货等内容的实物工作量,新增投资不得充抵以往欠账。
二是抓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扩大资金来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林业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三是突出区域重点,实现规模推进。按照中央“出拳要重”的要求,2008年新增造林投资集中用于关系民生、生态区位重要、地方重视、短期内治理有明显成效的区域,通过实施重点区域治理项目,进一步优化林业建设布局,实现规模推进和区域协同突破。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重点区域,抓紧编制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并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四是创造条件,确保效益,维护计划严肃性。按照中央“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保障林业在新增中央投资拉动经济整体增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省要依据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计划,组织各工程县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方向、内容和进度要求开展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变更或调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
五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策及时有效落实。各地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严防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的要求,强化资金监管。
国家林业局将采取驻地监督检查和派工作组稽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新增林业投资运行和使用的监管。驻地监督检查以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为主。各省要把投资计划、工程实施方案抄送驻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事处依据投资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对所在省区的资金下达和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重点区域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国家林业局也将派出检查组,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计划下达、资金到位、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计划和资金不到位、以新增中央投资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项目进展不利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当前,林业扩大内需的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林业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通过组织落实推动工作落实。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对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把林业建设纳入地方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的大局之中,通过积极进取的态度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做大做实林业盘子。
七是加强进度管理,及时反馈信息。要加强工程实施的进度管理,建立信息反馈月报制度。各省要在每月30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各工程管理办如实上报相关工程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各省厅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联络工作,保证上下信息及时畅通。同时,要积极开展工程监测,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为科学评价新增投资效益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