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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下发通知将对新农合实施办法进行重大调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3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12月2日,山东省卫生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对全省新农合实施办法进行重大调整。从2009年起,山东省将统一基金统筹模式,不再设置家庭账户;逐步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提高资金使用率,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实行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逐步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

    统一统筹模式取消家庭账户

    从2009年起,全省将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即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新农合基金将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5%,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大于3%。新模式中不再设置家庭账户,原设家庭账户的地区,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逐步消化,但不得用于冲抵个人参合缴费资金。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不得提取现金。

    统一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60%

    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由统筹地区测算确定。住院统筹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起付线,可按统筹地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的3-5倍确定,起付线以下费用不予补偿。不补偿门诊费用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不设起付线。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设置,合理拉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但不得高于70%。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实行分段补偿,分为起付线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三段,各段内补偿比例根据基线调查和以往年度补偿方案运行情况确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25%。

    提高基金使用率累计结余不超过25%

    各地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但公共卫生、婚检等服务项目不得列入合作医疗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也可实行定额补偿。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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