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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公民收养子女问题发通知 不得私自收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问题,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
  
  贯彻落实意见,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向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已办理公证但尚未落户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子女但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子女情况证明》,并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部门申请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注:《子女情况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并到发现地公安部门申请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介绍收养人到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弃婴(儿童)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应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当事人应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四、自2008年9月15日起,公民捡拾弃婴不得自行收养,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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