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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再度发布房产税收新政 "新4条"鼓励居民购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8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湖南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日前正式下发,对四项新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公布。

    新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所调整。今后,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同时还适当调整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通知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对居民来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也将明显降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新政策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外,地税部门将对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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