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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解读办理失业保险金制度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职工无奈面临失业和终止劳动关系。但许多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后,却忘了申请领取“失业金”。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提示,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几千元的失业保险金将白白损失掉。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4个条件,即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对符合申领资格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目前,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发放标准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80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期限为三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期限为九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符合下列条件的天津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享受自谋职业补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三项补助,即不超过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同时申领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对于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仅享受一次。2008年7月1日前已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再次实现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自谋职业补助费: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不满两年的,补助1000元;有效期在二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000元。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视同一年期标准。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补助费,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在领取补助费后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录(含从事公益型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谋职业的,应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补助费。

    职业培训费补贴:自谋职业人员参加与自谋职业所经营主业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未享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支付培训费的90%,且不超过天津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大龄自谋职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履行缴费义务,接续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按照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缴费规定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额,补贴二分之一。2008年度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比例为20%;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比例为3%;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比例为6.3%。

 
 
 相关链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将举行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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