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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从7个方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惠及更多的居民。12月8日青海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从今年12月1日起,青海省从7个方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降低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提高参保患者补助水平,调整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减轻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住院负担。

    建立多层次覆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关注民生之急、重视民生之基、保障民生之依、改善民生之要。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青海省所有的城乡居民都享有了基本医疗保障,此次省政府从7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七大措施方便居民就医

    举措1: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降低40元

    新政策将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由80元降为40元,筹资标准由200元降为160元。虽然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低了,但保障水平不降低,仍维持原待遇水平不变。

    这项政策参照了其他省份的做法,降低少年儿童缴费水平,减轻了参保人负担。

    举措2:住院补助水平提高

    新政策规定,将州、地、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县、区(或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维持省(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40%不变。

    举措3:连续参保补助标准可提高

    新政策规定,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1%,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10%。

    按照此次新政策规定,如果连续参保满一年,到第二年,省(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则为41%,州、地、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6%,县、区(或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1%。

    举措4:八类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补助

    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等8种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为4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比例以前较低,一次可报30% ,一年累计报80元,慢性胰腺炎等8种慢性病都是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对患者个人来讲负担较重,这些疾病纳入门诊补助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看病难问题。

    举措5:医保的药品将更多

    新政策规定,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录。

    为了让更多城镇居民享受到中藏医药特色服务,今年青海省把中藏医药纳入了城镇居民医保基本用药目录。此次药品目录调整将主要增加儿童用药,还将根据居民用药需求增加常用药和删减部分药品。

    举措6:低保居民住院负担减轻

    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住院起付线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支付部分,由劳动保障与民政部门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下一步,两个部门将在利民、便民的基础上确定结算办法。

    举措7:基金分配比例更科学

    新政策调整了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由75%调整为70%,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0%调整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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