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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通知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辽宁日报

    为切实保障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辽宁省委、省政府将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难题促和谐”活动的内容之一。日前,随着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通知的下发,辽宁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补助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由原平均标准135元提高到243元。

    针对辽宁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费标准偏低、管理不规范等实际情况,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修改标准、提高待遇、规范管理”的要求。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调查摸底、掌握实情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不仅提高了标准,而且理顺了发放渠道,加强了规范化管理。

    此次调整补助的标准是在辽政办发 [2006]16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270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为确保精简职工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辽宁省理顺了发放渠道,在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对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新出现的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也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当前,各市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抓紧落实,确保按新标准及时将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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