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40元(辽中、康平、法库、新民地区由240元提高到280元),低保边缘户标准由300元至360元提高到340元至410元 (辽中、康平、法库、新民地区由240元至300元提高到280元至350元)。这是沈阳市低保建制10年来,第6次实施标准提升。
2008年以来,沈阳市相继出台完善了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医疗、住房、采暖、就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城市特困居民救助体系,全面提高了全市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截至目前,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户77780户、15万余人,保障低保边缘户6426户、1.5万多人。(记者 杨东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