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生、拉动内需、促进发展的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要求,本着积极主动、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18条措施如下:
一、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实行转岗培训补贴。对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转岗培训工种,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补助,资金从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实行再就业补助。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经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就业补助。
四、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的,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各地应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尽最大努力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
五、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按照每人不高于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六、实行创业培训补贴。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可按照每人不高于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七、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从2009年1月起,对全省2008年12月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提高水平为上年度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
八、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从2009年1月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0%左右。
九、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2009年1月起,2008年12月底以前的企业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平均提高10%左右。
十、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标准。2009年1月起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补助费包干标准,其中顺产不低于1500元、难产不低于2000元、剖宫产不低于3000元。
十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年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度将本统筹地区缴费费率降低1—2个百分点。
十二、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度将缴费费率下调0.1—0.2个百分点。
十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四、大幅度增加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各地政府要切实解决小额贷款担保金不足的问题,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5倍的比例放大贷款,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8年贷款规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翻番。
十五、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行门诊报销制度。2009年将全省十六个州市全部纳入国务院试点城市;每人每年最高累计可报销门诊医疗费用200元左右。
十六、开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各地要切实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最大程度地化解劳动纠纷。
十七、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扩大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规模。2009年,云南技师学院力争完成2亿元投资规模,确保5000名新生入学;加快大理技师学院建设步伐;全省技工院校力争招收新生4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
十八、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建设领域、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厉查处各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