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福建省建设厅日前制定出台《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规定有: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格认定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合格的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全监督人员,其数量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所承担的安全监督工作任务量进行配置。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配套合理并能满足工作量的需要,其中设区市电气、建筑机械或机电等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不少于1人。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必须配备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配备相关的安全监督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三)具有固定的开展安监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以及必备的安全监督保障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一)设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3、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且具有6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二)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三)取得国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的,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连续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条件限制。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设区市和县级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新进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设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