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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9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出台《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落实工信部、国资委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部署进入操作实施阶段。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经过前期充分调研摸底,多次征求企业意见并征询行业专家建议起草制定的《实施办法》,是贵州省通信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大政方针的一大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以已有、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共享,其它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管道具备条件也应共建共享为总原则,以协调解决、监督考核并举为保障,共明确七项重要举措:一是成立了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管局领导、企业负责人以及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信基础上设施共建共享的重大事项。二是建立动态更新的共建共享资源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管理数据和基础数据,基础数据由通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汇总录入,动态更新。三是确定共建共享的程序流程。对于已有设施共享程序,明确所有方在申请方提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能共享的必须说明具体原因),同意共享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确定共享方案。对新建设施,发起方必须在建设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运营企业,其他企业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合共建与否的答复。四是建立两级争议协调机制。当市、州、地企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分别申请省公司协调;当省公司协调不成时,由省公司向省协调领导小组申请协调。这一机制确保了争议协调效率。五是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除企业间进行相互监督外,在省内从事通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共建共享的规定,发现违反要求的必须及时反映和报告。六是实行备案制度。对于新建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由共建牵头方将共建共享情况(包括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具体合作协议)报送省协调机构备案。七是建立考核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企业共建共享执行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内容。省内从事通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如果违法规定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受到相关主管单位对其责任人进行处分,省通信管理局对其企业资质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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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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