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在京举行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据悉,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办法》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各地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由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等有关内容。
《办法》还规定,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同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论证与评审程序、论证结论的作用以及违反《办法》的监督和处罚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出席并讲话。宇如聪强调,一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准确理解、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二要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宣传,并主动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宣传;三是完善制度,加快完善《办法》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和规范。
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指出,气象工作是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基础,气候可行性论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关键是要落到实处,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重大项目建设中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国气象局法规司司长王志强主持此次电视电话会,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林业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海洋局、测绘局、民用航空局、总参气象水文局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地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负责人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记者 简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