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可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证金。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增加保证金存款计息收入,有效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资金压力,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第335号令)规定,每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总公司)需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分公司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才能取得经营资格。为提高经营人的资金收益率,交通运输部近日决定,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增加以定期存款(一年或二年)方式交存保证金的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定期存款方式或活期存款方式来交存保证金。如无船承运人未作特别书面说明,则自动按一年定期存款计息。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秘书长邢德彰认为,这项政策大大增加了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利息收益,将受到广大经营人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