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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实施意见实行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根据已经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实行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滨海新区包括天津港在内的几十个涉海单位正在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合作,将通过人工增殖放流等多种手段对渤海受损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补偿。

    近年来,随着涉海工程的不断增多,对渤海近海水生物资源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全面保护好渤海水生物资源。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天津市正在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天津市各级财政将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整合各种有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按照规定,提取排污费的15%、土地出让金的1%和一定比例的海域使用金集中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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