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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4月1日后不再抵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0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09年第一号公告,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国家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了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链接
· 增值税征收原则上以购进机器设备和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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