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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2日   来源:河北日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帮助困难企业渡难关,全力保就业、保稳定。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设区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一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计收滞纳金。

    ———阶段性免缴基金、调整基数或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采取适当免缴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降低费率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参保门槛,将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3.37万名退休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参加失业保险、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稳定就业岗位人数,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低于6个月工资的,不能分期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不应少于50%。(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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