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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5日   来源:内蒙古日报

    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从1月1日起开始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分为普遍调整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两种情况。普遍调整一是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是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三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两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90元的,按90元调整。特殊群体倾斜调整,一是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8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二是按年龄倾斜调整。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三是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7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4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具备特殊群体倾斜调整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四是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00元。

    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记者 庞俊峰 通讯员 高鹏博 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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