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通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积极措施,减轻广西企业压力。相关文件还对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相关审批,作出了详细的程序规定。
“困难企业”界定严格
相关文件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政策
●今年内可缓缴社保费
文件强调,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也有明确的期限,其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企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降低四项社保费率
文件还规定,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其一,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其二,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降低;其三,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上述二者的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其四,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按规定,降低这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另外,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审批程序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按规定,符合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需要申请的缴费单位,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2、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3、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4、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5、申请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6、支出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单位缓缴申请后,对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缴费单位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审批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财政部门审核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审批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提出书面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2、2008年基金收支结余财会报表(复印件);3、基金支撑能力测算说明。
市、县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填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本级降低费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