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化解乡村公益事业债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制定并下发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天津要全部清算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天津市和区县财政在一般预算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监察部门把化解债务纳入官员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区县政府递交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
天津农村“普九”债务是从1986年全面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到2005年期间,全市乡镇、村及学校(含国有农场所办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九”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近年来,天津市虽然在化解“普九”债务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农村“普九”债务跨越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总体进展比较缓慢。去年4月,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意见》,就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决定用两年时间全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随后市财政局组织农业区县对全市农村“普九”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目前已基本掌握了“普九”债务底数,今年市区(县)两级财政将筹措资金2亿多元,10月以前全部完成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机制。
天津市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将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本着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化解后补助原则,实行市政府统筹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区县级政府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摸清底数,严格审核,锁定债务,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为实现年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目标,新年伊始市区(县)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统筹安排一般预算支出、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有关区县还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和社会和民间捐资赞助等途径筹集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筹资用于偿债,保证了化解资金提前到位。此外,市政府建立激励机制,市财政局依据“普九”债务数额、化债进度、财政状况等因素,对区县化解“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还制发了《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认定政策的通知》,明确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反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行,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为杜绝农村学校出现边化解边添债的问题,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天津市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项目由市区(县)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全部用财政性资金解决,不留建设“尾巴”和资金缺口。财政部门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市财政局会同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