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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08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进展顺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以发改投资〔2008〕1554号、发改投资〔2008〕3299号文下达自治区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8800万元和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7434万元。共下达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655851平方米。截至2008年底,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130625平方米、2825套;在建工程525226平方米、11417套;累计完成投资38080万元。预计到2009年6月底,绝大部分工程均可竣工并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主要采取了四项管理措施,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一、加强项目的审批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审批管理,所上报项目需列入各盟市行政公署、市政府批复的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逐一落实项目选址、规划、土地、资金等建设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对每个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及审批手续落实情况均进行了审查。自治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各项审批手续完善。

    二、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自治区各有关盟市、各项目所在旗县区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了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了专户存储、分帐核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没有截留、挤占、挪用和滞留不用的现象发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勘查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均从地方投资中解决。

    三、制定了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工程组织与实施、工程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等要求,随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一并下发。

    四、要求项目盟市认真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求各盟市从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每月15日、25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填报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情况表,同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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