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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政策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1日   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拓展其经营范围,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总体要求,市工商局本着“先行先试”、“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意见》。该意见现已实施。

    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可自主申请,超出核定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核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其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对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按照审批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核发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在滨海新区探索登记机关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与行业审批机关许可企业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对申请的经营范围既有许可经营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的,在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核发营业执照。

    本着生产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和非禁即可的原则,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与经营范围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情况下,工业、商业、科技、服务业等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除外),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和主要经营项目的限制。

    对新兴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的核定,涉及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予以核准其经营范围;属一般经营项目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予以核定,如“国际保理”、“服务外包”等。(记者李夏 见习记者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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