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门槛费”下调、新增两个项目纳入报销范围……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新政策,并从3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通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降低,具体调整为三级医院从970元降为800元;二级医院从580元降为400元;一级医院从360元降为200元;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16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治疗的,不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同时,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支付的费用后,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现行报销水平的基础上,对50-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60-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70-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
《通知》新增两个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即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记者 钟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