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近日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政策扶持力度。
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内四区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五市三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补贴数额。
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合同期内,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五市三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在其申领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自谋职业场所租赁、设施购置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登记失业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补贴政策。残疾人参加市(区、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残疾人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上级残联或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证书,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开业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800元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除享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外,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