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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0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今后,北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以及所涉及的胡同整治、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疏散等相关工作,将有更为严格的制度保障。为依法推进北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近日,北京市建委、规划委、文物局共同制定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3月1日起实施。

  北京作为有着八百多年建都史和三千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对于旧城的保护和修缮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规定》明确,北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保护风貌、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在房屋保护和修缮方面,主要通过翻、改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等方式进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房屋修缮施工应当使用传统材料,采取传统做法,保持传统形式,修缮后应当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的要求,符合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房屋保护和修缮应当执行市规划、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别的房屋,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的,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规定》明确,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负责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对于私有危险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修缮确有困难的,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房屋修缮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院落的外貌、边界,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进行房屋修缮、改造,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房屋保护和修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原则上应将违法建设一并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及公共利益的临街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由区政府组织拆除。

  在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方面,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应保持胡同传统风貌和肌理,不得改变胡同原有尺度和走向,确需改变的,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胡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时应当在不改变胡同宽度的前提下同步敷设市政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胡同尺度和外部市政条件,编制与历史文化街区相适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在居民疏散方面,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居民应当按规定搬迁: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其他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按规定应当搬迁的居民,市、区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或筹集定向安置房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应当优先安排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双方通过评估和协商方式确定补偿价款,区政府不再提供定向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新闻链接: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北京市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文物、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市政、园林、旅游、城管执法、市政专业公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保护和修缮的相关工作。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房屋保护、修缮工作的组织实施。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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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历史文化丛书》在太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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