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记入黑名单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河北省成为全国少数几个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地方立法的省份。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拖欠。这是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月27日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获悉的。
加班工资和津贴另算
该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依法另行计算。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可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交“五险”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并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
农民工享受多项平等待遇
3月1日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将把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农民工子女到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费用。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当地学校予以接收。(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