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商务部发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3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五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商务部通知要求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程序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