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建章立制: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其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等,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凡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目标和减排目标而实行区域、流域限批或禁批的项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此次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首次确权要求,今年起,要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环保厅主要负责审批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核准、备案,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申报国家各部委局(办)拨付(国债)资金投资低于一亿元建设项目和国际贷款赠款项目。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除环保部审批外的和自治区财政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水泥、造纸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凡涉及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自然保护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直接责任人,建议由任职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