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等12个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有关培训机构,积极实施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新创办企业3年行政性事业收费全免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保证项目征集、项目推介、师资培养、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租金补贴等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需求。扶持对象参加SIYB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
扶持对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创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湖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初创一人以上规模公司可分期付款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公司制企业,除一人公司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出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自有私房、租用公(私)有房及其他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对象进入孵化基地创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政府自行制订。
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整体推进的机制,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促进作用。扶持对象经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经培训机构推荐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或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按其吸纳人员的数量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失业人员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年以上可获社保补贴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人员新创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对企业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实现创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以SIYB为参照发展培训结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参照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授权机构的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在所辖县(区)培育1-2所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建立满足当地创业培训需求的县(区)、市(州)两级培训网络。同时坚持实行办班申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定点单位要有2-3名优秀的创业培训专职教师作为在编职工,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能力水平。
要组建专家服务团。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专家服务团,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及其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政策与技术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建立创业项目库。通过向社会购买、征集等渠道,持续收集和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本土化的创业项目,建立和充实本地区的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定期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举办创业项目博览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及时更新。同时在创业培训班上向学员展示和推介,帮助学员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成立创业者协会。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搭建友谊的平台,定期开展结对互助等联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