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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流域5市正式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3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有关部门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5个省辖市正式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范围主要覆盖太湖西部上游地区、望虞河、京杭运河苏南段以及主要入湖河流水系。

    据介绍,此次“方案”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确定在太湖流域主要河流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省、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跨设区的市、县(市)、乡镇河流交界断面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立跨设区的市行政交界控制断面和水质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控制面水质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及所辖县(市)政府,根据责任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断面、入清水廊道断面、入省界断面水质超过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及所辖县(市)政府,根据责任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状况,这次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的区域,共设置了30个主要河流的监测断面。其中,望虞河沿线共设置了7个补偿断面和1个对照断面;在京杭运河苏南段沿线设置5个补偿断面和2个对照断面;在主要入湖河流上设置了14个补偿断面和1个对照断面。

    污染物补偿“明码标价”: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水质补偿目标则由江苏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省太湖治理工作要求每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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