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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困难职工等可获补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0日   来源:文汇报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困难对上海市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经济复苏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将依托行业、企业、院校等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职工的稳定就业;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据悉,特别困难企业的职工培训,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对其他面上困难企业的职工,给予50%培训费补贴。困难企业的在岗外来农民工,也可参照企业内本市职工享受培训费补贴。

    对于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50%至100%的培训费补贴。其中,本市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对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市场急需的技能培训和定向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或参加定向培训后被定向企业录用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对非上海生源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样予以政策扶持,参加技能培训可参照本市生源大学生享受培训费补贴。

    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除了参加面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外,还可选择参加职业见习,以提高就业能力,青年参加职业见习的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同时,对参加见习的青年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也鼓励各区县或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青年(大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但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依托各类职业院校等机构,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就业预备制培训,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另外,本市失业人员(含往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或参加定向培训且被定向企业录用的,仍按现行规定给予补贴标准100%的培训费补贴。(记者田玲翠 陈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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