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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5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医疗机构应配合患方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和封存;而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将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首次共同出台《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合法权益。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急需复印病历等资料作为证据。《规定》已明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医患纠纷应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患者一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者推选3至5名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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