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辽宁省农村将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分别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3月25日,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加强农村交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提出,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配备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要联合起来,大力开展针对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无证驾驶、改装车辆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以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在各个行政村,也要有交通安全员,主要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做好宣传工作,协助维护秩序。与此同时,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者通车里程500公里以上的乡镇设立交警中队,每个农村派出所须增设两名交通协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