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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争取09年内解决50万在校大学生参保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8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本省年内将基本解决50万在校大学生的参保问题。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参保学生每年缴费30元,将获80元补助资金,低保重残生每年缴费15元,补助95元。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按照国务院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等项工作,合理安排,有所侧重。对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每生参保补助资金80元,负担方式如下: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补助40元。对属于低保、重残的在校大学生根据隶属关系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每生参保补助资金95元,负担方式如下: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市财政补助5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大学生每年只需个人负担30元,低保、重残等困难学生每年只需缴费15元,个人负担部分只相当于总缴费金额的27.2%和13.6%,即可参保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记者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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