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测绘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规定》和《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是《测绘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现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不能完全适应测绘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局从2008年3月起开展了修订工作,期间成立了12个专业标准修订小组,召开多次会议研讨论证,面向系统、行业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平稳过渡为目标,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提高测绘质量为重点,体现了稳定行业、扩大就业、宽严相济、保障发展的原则。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明确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初审权,规定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进一步加强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增加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内容,充实细化了对缓期注册、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业务范围、注销测绘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核减业务范围等各种情形的规定,增加了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测绘安全保密管理,严格规定了测绘安全保密管理的各项条件,加大了对测绘单位因违反保密规定和泄露国家秘密被查处的力度等。
修订后的《标准》授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级以下专业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适度放宽了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考核条件和业务范围,放宽了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市场化专业的丙、丁级作业限额,适度放宽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的人员考核要求,新增事关民生的专业范围如日照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互联网地图服务等。适当提高了甲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数量,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专业如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取消了地图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丙级资质,提高了政区地图、教学地图的考核条件等。
新《规定》和《标准》的颁布出台,是国家测绘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加强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到测绘行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新《规定》和《标准》,对于促进测绘单位结构优化,提升测绘队伍整体素质,更新测绘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测绘工程产品质量,引导测绘市场有序竞争,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