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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近日调整社保政策 为企业直接减负1.65亿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1日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省企业31日收到一份社保费减缓的大礼,海南省发出通知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其中降低三项社保费率今年将使基金减收1.65亿元,也就是为企业减负1.65亿元。

    出台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海南经济的影响,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下发《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海南省一家大型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这项政策的出台表示欢迎,并称减缓社保费对企业有实实在在的帮助。该企业人数众多,每年仅企业支付的社保费以百万元计,如能缓缴则将减轻企业压力。

    困难企业今年可缓缴社保费

    通知规定,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区内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对参保职工缴费部分应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全省各统筹地区的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国资等部门及工会成立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困难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的条件将另行规定。

    据悉目前尚无法估计缓缴社保费的总量。

    降低三项社保费率

    全省各统筹地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调整前为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前为2%),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调整前为1.5%);第二类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调整前为1%);第三类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调整前为0.5%)。

    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3%(调整前为0.5%)。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200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计划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超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25%的统筹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稳定员工队伍、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培训补贴。据了解海南省所有统筹地区都满足上述条件。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连续3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申请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提供转岗培训补贴,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改组改制困难国有企业,可申领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在岗和转岗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领补贴的50%执行。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稳定职工队伍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上述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记者 袁锋 通讯员 汪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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