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3年,北京市每年将支出2.2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和资金扶持。包括福利企业在内的1.64万家各类用人单位的5.6万名残疾人职工将从中受益。
3月31日下午,《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从今天起,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最高可享受4万元的扶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市残联、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述《办法》。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规定:从2009年起至2011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年给予3年的岗位补贴。其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贴(符合享受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条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同时享受本项岗位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对超过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现有政策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3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的奖励。
享受上述岗位补贴必须满足“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等条件。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分别按照2万元、1万元或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或实物扶持,并对租赁场地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或1万元的扶持。享受扶持的条件,一是办理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二是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三是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