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质检总局 2008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称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要求编制的。报告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08 年 5 月 1 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对报告有疑问,请与质检总局办公厅联系(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邮编: 100088 ;联系电话: 010-82261627)。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08年,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实施《条例》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公开内容,加强载体建设,丰富公开形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稳步推动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我局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提出三条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增加 1名党组成员和信息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承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质检总局各司局及所属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按照电子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三是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组织的业务讲座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二)加强《条例》施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下发后,我局对质检系统施行《条例》进行了部署。一是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质检部门加强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二是将国办秘书局编印的贯彻施行《条例》培训班授课资料印发到每个司局,要求各部门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狠抓落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三是增加了质检总局印发的文件网上公开的审核程序,凡是经审核能网上公开的,一律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统一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按照《条例》和 《通知》的要求, 成立了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了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暨行政许可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会议,总局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有关司局对质检履行职能的各项法规公文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多次组织调研,确保总局网上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上线运行。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我局把质检总局网站建设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箱专题。 各司局也在本单位子网站的显著位置,设置了信息公开栏。 公众登陆质检总局网站,即可查阅了解相关信息。 我局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总局公报、报纸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不断丰富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利用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访谈、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在政务大厅安排专人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和投诉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8 年,质检总局机关各司局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开业务事项发布的主要信息有:
(一)食品生产监管信息。公布了 3 次乳制品三聚氰胺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54 次乳制品三聚氰胺跟踪监测抽查结果,食品获证企业信息 84 批次、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获证企业信息 88 批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公告 28批次,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4批次。 公布了餐具洗涤剂、食用香料香精生产实施细则等信息 2 条。
(二)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发布了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 132 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公布了 1140 家产品质量较好的企业,曝光了 411 家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公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117 条,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相关信息 8 条。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4 条,通知文件 115 条, 奥运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86条,特种设备事故简要信息307起,地方现场监察、检验检测、服务企业的工作动态1054条。公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行政许可申请指南。
(四)计量监管信息。公布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商品量监督管理信息 64 条,有关计量管理和国际计量交流的信息 30 条。公告地方上报的能源计量、企业计量 C 标志管理信息 105 条;
(五)质量管理信息。公布了质量兴市、实施名牌战略、全国质量月活动信息 41条,防伪监管、质量竞争力指数信息58条。公布了汽车、玩具召回信息,有31家汽车制造企业召回汽车活动47次,召回汽车53.8万辆,涉及65个车型。有118家单位获得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其中甲级53家、乙级65家。全国共有11348人获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通关业务管理信息。公布了原产地业务、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管等信息 167 条。对奥运会检验检疫、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实施企业、法检目录等 16 项工作以专题信息方式公布。每月公布全国货物检验检疫情况信息。公布了质检系统报检员资格考试、《法检目录》调整和实施、减免农产品收费、降低纺织服装产品检验费用等信息。
(七)卫生检疫监管信息。发布公告 12条,公布了国际传染病疫情信息33条,国际旅行卫生常识25条、国际旅行保健服务机构信息167条,抗震救灾卫生防疫信息111条,行政许可2条。公布了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信息982条 。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了进境不合格食品通报 10条,备案出口种植养殖基地名单25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339条。
(九)计划财务管理信息。公布了政府采购信息 118 条,其中招标公告 55 条、中标公告 6 条。公布了财务管理及工作动态信息 28 条。
(十)政策法规类信息。公布政策法规条文解释、法规草案意见征循、工作程序、工作动态等信息 221 条。
(十一)其他信息。公布 专项打假整治行动、打假扶优、真假辨别常识、执法打假工作动态等信息 878条。发布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受理、批准和专用标志核准等3类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等 质检科技类信息 共计 56期。公布 动植物检疫及疫情类信息 1400 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类信息 798 条、人事管理类信息 127 条,国际交流类信息 108 条、纪检监察类信息 47 条、政工类信息 75 条,新闻宣传报道类信息 16000 条。
2008 年,质检总局共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 24 期共 24 万余份。召开新闻发布会 16 场,在中央各主要新闻媒体上发稿 200 多篇。
2008年,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共接待来访、办证、咨询人员6240人次,接受申请21046件,已办理完毕并发放、邮寄证书12214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质检总局非常重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对重要的申请事项,总局领导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意见;为慎重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有关责任司局组织专家赴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承办人员认真对待每一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时为某些具体问题,还多次与申请人电话沟通情况。 2008年,质检总局共接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85件。主要内容涉及质检政策法规和产品质量安全咨询、标准法规和质检专项业务文件索取、质检检测机构资格确认、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确认、产品质量调查处理情况、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确认等。以上申请均已按《条例》规定办理完毕,并回复申请人。其中予以公开信息84件,不予公开信息1件。不予公开的原因,主要是涉及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总局机关内部一般性工作研究。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8 年,质检总局没有因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申请人相关费用情况,也没有申请人向质检总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08 年,质检总局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有2起。经质检总局行政复议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一起经与相对人协商,已做出妥善处理,决定不启动复议程序;另一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列明的复议范围,已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复议告知书予以告知。
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质检总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与《条例》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栏目编排和内容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
针对存在的问题,质检总局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条例》的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加快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全体公务员信息公开意识,切实把信息公开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信息公开作为一项规范有序的常态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审查、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和其他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的要求,拓展公开内容。在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探索通过更多的渠道发布政府信息。
(四) 围绕信息公开目录整合金质工程等重要应用系统,拓展政务公开的深度。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系统、标准查询系统、通报咨询系统等应用系统的作用,对重要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与对外发布。
(五) 加强对质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质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 〇〇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