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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拟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4日   来源:宁夏日报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宁夏拟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稳定就业。

    在确保宁夏社会保险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这些企业主要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企业。企业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在核准缓缴期内,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对缓缴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补齐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适当降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由2%降至1%,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在2009年内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针对2008年以前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其欠费(含长期挂账的欠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对2008年以前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凡在2009年内补缴欠费的,可以免收补缴部分滞纳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补计利息。(记者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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