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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保障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权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9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保障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权利
——访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聪明才智,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参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是无法实现的。”

    就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经验交流会上,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

    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参与民主事务管理,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作为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职能部门,民政部多年来为推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会议期间,中国妇女报记者专访了姜力副部长。

    记者: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目前农村妇女已占我国农村劳动力的60%以上。在新形势下,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姜力:目前,我国农村流动人口不断加大,“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普遍存在,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

    记者:民政部近年来为推进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进行了哪些有效的探索和努力?

    姜力:民政部高度重视落实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一是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规章,为扩大妇女参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印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名额。2008年2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分析会,对2005年至2007年包括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在内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形成了推动这项工作的指导性意见。2008年,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对扩大基层妇女民主参与,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实的规定。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为扩大妇女参与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推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民政部和全国妇联于2004年组织编写了《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实用手册》,此外,我们还在纪念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十周年等会议上,专门邀请女“村官”代表作典型发言,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为扩大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开展政策创新项目,探索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经验和途径。从2003年起,民政部在天津市塘沽区等地实施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通过以农村妇女为主体,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紧密合作,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开展了以出台有利于妇女当选政策为中心,辅之以宣传培训、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各项活动,调动农村妇女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强化工作手段,加强对女性参与状况的动态掌握。2007年6月,民政部在国家统计局的支持下,对民政统计报表中有关村民自治的指标设置进行了修改,重点强化了分性别统计,除保留“女村委会成员数”外,增加了“女村委会主任数”和“女村民代表数”等指标。2008年,民政部在开发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系统时,也将农村妇女参与状况单独列项、专门统计。这些都为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奠定了数据基础,也有利于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掌握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法。

    记者:近年来,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有怎样的变化,还存在哪些不足?

    姜力:从最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的平均比例为17.62%,其中北京、内蒙古等10个省份的比例超过20%,湖南达到30%以上,河南96.5%的村都有女性村委会成员,另外,一半省份的比例也在上升。在全国村委会成员总体数量精简和职数减少的情况下,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却有所上升,这是难能可贵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仍不尽如人意,如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仍然不太高,而且多为副职和委员;女性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还不高,村里召开的各种会议多数由男性家庭成员参加等等。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农村妇女自身作出努力外,社会有关方面也应作出更大的努力,改变那些传统的、过时的、陈旧的观念和作法,用现代社会性别意识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维护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合法权益。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2009年的修法计划,您能否介绍一下目前该部法律的修订进展情况吗?

    姜力:《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于2005年下半年启动。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按照立法程序提交给国务院。我们在起草修订稿草案时,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妇女名额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等规定,以便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根据国家有关立法计划,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草案应在今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正式出台也是不久的事情了。如果这些条款能获得通过,对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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