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届满考核验收工作,有序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确定对2009年度参加验收的30个城市于4月、6月和10月分三批进行考核验收。
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总体进度安排,自行确定验收时间。本次验收要对照各有关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中设定的目标,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城市试点、示范创建及示范工作评价参考标准(试行)》,结合各城市实际,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审。通知指出,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对各试点城市认真评审,按照批次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备案。各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要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
通知明确,考核将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特点及运用知识产权规则能力建设的情况、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情况等10个方面。
据了解,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在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市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年专利申请量1000件以上,或占所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1/5以上,或位列本省同类城市(不含已获批准的试点城市)专利申请量位次的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