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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决定将因震重残的低保人员补助金上浮1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8日   来源:四川日报

    4月27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四川省决定把灾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汶川地震灾害致残的重残人员,将在现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补助水平上浮10%予以救助,救助期限为2009年5月至12月。

    目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正倾力开展为灾区城乡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活动,将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需后续治疗、康复治疗的困难地震伤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利用特殊党费对灾区农村困难群众建房再次给予资助。同时建立政府担保机制,对灾区困难群众建房贷款给予担保;在抗震救灾一周年期间走访慰问地震灾区新增“三孤”人员;进一步健全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解决灾区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

    据了解,为加强民政资金的监管,实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四川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公布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近期,省民政厅还将组织多个工作组到各重灾市、州和县、市、区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赵汝鹏 记者 宋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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