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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条例"于5月1日实施首创信访调解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接到群众信访案件后,必须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不得拖延、推诿。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信访调解制度,这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属首创。《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收到投诉类信访事项,经审查可以调解的,应当以调解方式处理;经调解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处理机关出具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条例》规定,市、区县、乡镇(街道),都应当设立来访联合接待场所,为信访人提供查询信访事项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受理信访事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落实,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

    《条例》同时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阻塞交通,不得以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不得在信访场所滋事、滞留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现实中,不少信访案件由于久未处理,造成群众反复上访。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相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天。信访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30天内通过复查机关或者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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