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简要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送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基本情况(含事故影响范围):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事故处理措施:
附件3: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专题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送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状况: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事故影响范围:
事故原因:
事故处理过程:
责任认定:
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其他:
附件4: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时限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2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的口头报告后,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发事件通信恢复及保障情况每日报告”中书面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口头报告后,立即上报主管部领导。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在4小时内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的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发事件通信恢复及保障情况每日报告”中书面报告。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在较大事故发生后,在4小时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每月汇总一般事故发生情况,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可以调整上报频次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