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创业者享受“税收红利”
——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蒙启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创业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税收方面可享受减免优惠,旨在以政策性“红利”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5月20日,记者就《意见》中提到的减免创业税费等有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蒙启华。蒙启华表示,自治区地税部门将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老百姓看到真正的实惠,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的创业者,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蒙启华说,从《意见》中明确的税收优惠对象来看,既有企业,也有转业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优惠税种来看,涵盖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覆盖的人群之广、税种之多,优惠的幅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切实执行好这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对全民创业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其实,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地税局已经从地方税收的角度积极制订并实施了企业用得上、帮上忙、成效快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措施。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蒙启华说,特别是在制订和落实返乡农民工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地税部门则是主动减免税费帮助农民工“谋饭碗”。譬如,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政策有了,下一步关键是如何落实的问题。蒙启华表示,地税部门将从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优化服务、加强监督等几方面着手,让创业者及时、完全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助全民创业一臂之力!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地税系统将认真组织学习自治区政府关于全民创业的有关精神,使地税干部深刻领会促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形成共识、形成合力,努力为全民创业提供更优质的税务服务。二是制订方案,明确职责。自治区地税局将根据《意见》文件中确定的职责,尽快研究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措施能落到实处。三是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部署,结合地税实际,在全区地税系统中把服务全民创业作为“作风建设年”、“纳税服务年”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支持全民创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增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全民创业减免税的审批流程、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等办法,落实对创业对象的支持。四是强化监督,狠抓落实。通过加大对促进全民创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对因人为因素导致全民创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对责任人将严惩不贷。(记者 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