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贵州省长林树森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贵州省气象条例(草案)》、《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和《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贵州省自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以来,科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贵州省科技发展水平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要求仍不相适应,存在科技投入重点不突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总体薄弱、科技人才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为推动科技进步,加快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技术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会议指出,贵州省属高原低纬山地气候,立体气候明显,气象灾害多发,气象工作十分重要。1998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气象条例》使我省气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由于该条例是在《气象法》颁布实施前出台的,《条例》部分条款与国家现行规定不尽一致,目前存在部分行政许可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等问题,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工作的新要求。因此,很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贵州省气象条例(草案)》,以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会议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城乡居民就业。但是,由于我省缺乏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不利于推进就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为了持续有效规范地促进我省就业工作,制定《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十分迫切和必要。
会议指出,酒类产业是贵州省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性产业。2008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使我省基本实现了酒类生产流通的依法有序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省酒类产业发展。《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办法》的有关规定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为此,制定《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势在必行。
会议决定,《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贵州省气象条例(草案)》、《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和《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