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全省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涉药单位严禁销售使用非药品冒充药品。
通知明确有下列情形的,可依法按假药论处:仿冒或者套用批准文号、使用已过期或已被撤销的批准文号、没有批准文号,产品的名称、包装、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非药品产品名称、包装与已有药品通用名相同或相似,且属于假冒批准文号的;在非药品产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经省、市药品检验所检定,证据确凿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认准“国药准字”批准文号,谨防误购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