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努力防止和解决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近日,在与审计署协商一致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通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概算调整管理中引进了审计监督,强调“先审计、后调概”。
《通知》要求,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审计监督机制,提高概算调整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防止项目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同时,《通知》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超概算,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通知》第六条规定,如果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的,要根据违约责任相应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对过失情节严重的单位,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还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通知》第七条规定,如果是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要通报批评;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七、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