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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7月1日起调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5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6月24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下周三即7月1日起,2009年北京市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将按照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标准并进行调整。

    根据《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对接受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将按规定保障其接受教育所需费用或给予教育救助。

    据介绍,因标准调整所需经费将由各区县财政负担。其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分类救助系数1.15倍的标准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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