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制定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也是河北省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管理、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地位的一次重要改革和探索。《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控详规应覆盖设区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明确七项控制性内容
《办法》对城市规划制定了七项控制性内容:编制城市控详规时,应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都要有明确控制要求;明确了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城市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的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明确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明确了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明确了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明确了城市地下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明确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等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
城市控详规编制要听取民意
《办法》对编制控详规的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作了创新性规定。编制前,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城市控详规编制工作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
城市控详规草案编制完成后,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控详规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审议时应附具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意见的处理等详细情况。城市控详规批准后,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控详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控详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严格控详规和规划条件的修改程序
《办法》规定,城市控详规应当作为设区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此对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及时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详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涉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要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记者 马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