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部门29日公布,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
《办法》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办法》规定,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认定。(唐悦)